【消費者權利】簡訊回「停止」就算撤回 對方10個營業日內辦
2026-08-26|狀態:Guidance only|生效:現行聯邦法規(47 CFR 64.1200)。本文為既有規則說明,非新規則
手機號碼一旦在美國用過幾次,行銷簡訊與自動語音來電通常就不會停。聯邦法規對這件事訂的規則比多數人以為的具體,尤其是「怎麼算撤回同意」以及「對方多久之內要照辦」這兩件事。以下依據的是聯邦法規第 47 篇第 64.1200 條。
時段:早8點前晚9點後不得推銷 以受話方當地時間
先講時段。對住宅電話用戶進行電話推銷,不得在早上 8 點之前或晚上 9 點之後進行——而且時間是以受話方所在地的當地時間計算。
謝絕來電名單登記後無限期有效
再講謝絕來電名單。已在全國謝絕來電名單登記的住宅電話用戶,其登記必須被無限期遵守,直到消費者自行取消登記,或該號碼被資料庫管理者移除為止。登記一次不會過期,這是常見的誤解之一。
撤回同意 法規採很寬的認定
接下來是這篇的重點:撤回同意。法規採取的是很寬的認定——撤回可以用任何合理的方式提出。而且有兩種方式被特別點名。
第一種 用對方指定的退出網站或電話
第一種是使用來電方自己指定用來處理退出請求的網站或電話號碼。法規明定這本身就是合理方式,屬於當然成立;受話方一旦使用該方式,同意即被確定撤回,來電方不得再發送自動來電或自動簡訊。
第二種 直接回覆簡訊 不必記特定關鍵字
第二種是直接回覆簡訊。只要回覆的文字在一般人理解下傳達了撤回的意思,來電方就必須將該則回覆視為有效的撤回請求。所以不需要記住特定關鍵字或格式。法規並要求來電方在每一則簡訊上,清楚顯著地提供其他合理的撤回管道。
最實用的數字:10個營業日內必須處理
然後是期限,這是最實用的一個數字:以任何合理方式提出的撤回請求,必須在合理時間內獲得處理,且該時間不得超過自收到請求起算的 10 個營業日。所以回了「停止」之後又收到訊息,並不代表撤回沒成立——但超過 10 個營業日仍持續發送,性質就不同了。
送到任何聯絡管道即產生撤回的推定
還有一條關於舉證的規定值得知道:把撤回請求送到任何一個用來聯繫來電方的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在受話方能提出曾提出該請求的證據時,即產生「同意已被撤回」的可推翻推定。方向因此被調轉——不是你要證明對方收到了,而是對方要提出相反證據。
做法:回覆後截圖記日期 再給10個營業日
落到做法上:回覆「停止」這類字樣、或使用簡訊中提供的退出連結,然後截圖並記下日期。接著給對方 10 個營業日。這兩個動作合起來,正好對應法規給的那條推定與那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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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說明的是現行聯邦規則賦予的權利,不構成法律建議。法規對不同類型的來電與訊息另有適用差異與例外,本文未逐項展開,請以主管機關官方說明為準。
影響對象:在美國持有電話號碼、收到行銷簡訊或自動語音來電的人
還不確定的部分:不同類型來電與訊息(例如非行銷性質、既有業務關係)的適用差異與例外,本文未展開;號碼由市話攜至行動服務後另有短期規定
此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移民或財務建議;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專業人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