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利】電話推銷開口要錢前 法規要求先揭露7件事
2026-08-26|狀態:Guidance only|生效:現行聯邦法規(16 CFR 310.3)。本文為既有規則說明,非新規則
電話推銷最常見的問題不是說謊,而是「沒說」——總價之外還有什麼、能不能退、扣款會不會自動繼續。聯邦法規對此的處理方式很直接:把該說的事情列成清單,沒說就構成違法。以下依據的是聯邦法規第 16 篇第 310.3 條。
時點關鍵:必須在同意付款之前揭露
規則的時點很關鍵:這些事項必須在顧客「同意付款之前」揭露,而且必須真實、以清楚顯著的方式為之。所以「你先訂,資料我們之後寄給你」把順序講反了——那些資料本來就該在你答應之前出現。
第一項 全部成本與數量 不是月費或首期
第一項是總價與數量:購買、取得或使用該商品或服務的全部成本,以及數量。注意是「全部成本」,不是月費或首期金額。
第二項 所有重大限制、條件或前提
第二項是限制條件:購買、取得或使用該商品或服務的所有重大限制、條件或前提。
第三項 退款政策兩個方向都要講
第三項處理退款,而且兩個方向都涵蓋了:賣方若採取不退款、不取消、不換貨、不買回的政策,必須明白告知顧客這是其政策;賣方或推銷人員若對退款、取消、換貨或買回政策有所陳述,則必須說明該政策的所有重大條款與條件。所以「有沒有提到退款」不是重點——不退也要講,有條件也要把條件講完。
第四五項 抽獎中獎機率與免費參加方式
第四項與第五項處理抽獎與贈品:若有抽獎促銷,必須揭露中獎機率(機率無法事先計算時,則揭露計算機率所用的因素);必須說明無須購買或付款即可中獎或參加,且購買或付款不會提高中獎機會;並且必須提供無須購買、無須付款的參加方式,包含參加說明或可供查詢的地址或電話。另外,領取或兌換獎品所需的所有重大成本或條件,同樣必須揭露。
第六項 賣盜刷保障者必須告知法定責任上限
第六項是最值得單獨提出來的一條,因為它針對的正是一種常見的推銷主題:銷售任何宣稱可保護、承保或以其他方式限制顧客在信用卡遭未授權使用時之責任的商品或服務時,必須揭露法律就持卡人對未授權使用所負責任的上限。
賣你保障的人 依法要說法律已經替你設了上限
換句話說,賣你「信用卡盜刷保障」的人,依法必須同時告訴你——法律本來就已經替你設了責任上限。本站另有一篇說明那個上限是多少,以及信用卡與 Debit 卡的規則差在哪裡。知道這一點,這類商品的價值主張就會變得清楚很多。
第七項 自動續扣要講扣款時間與取消步驟
第七項處理自動續扣:若該優惠包含負面選項機制,必須揭露其所有重大條款與條件,包括——顧客的帳戶將被扣款,除非顧客採取積極行動以避免該等扣款;扣款將於哪些日期提出;以及顧客為避免扣款必須採取的具體步驟。
「具體步驟」——含糊的隨時可取消不算數
最後那個「具體步驟」是實務上最有用的部分。含糊的「隨時可取消」不滿足這項要求;對方必須講清楚要怎麼取消。而這也正是接電話當下值得直接問出口的一句:要取消的話,具體要做什麼、在哪一天之前做。
本站另有一篇說明行銷簡訊與自動來電的撤回同意規則,以及對方必須在 10 個營業日內照辦的期限;另有一篇說明未經訂購之商品可以視為禮物、不負任何義務。
📌 這個主題的完整脈絡整理成一篇了:懶人包/行銷電話、網購、身分被冒用,你有哪些權利?
本文說明的是現行聯邦法規對電話推銷的揭露要求,不構成法律建議。適用範圍與各項例外請以法規原文與主管機關官方說明為準。
影響對象:在美國接到電話推銷、或考慮在電話中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人
還不確定的部分:適用範圍的完整界定、以及債務減免服務等特定類型的額外揭露要求,本文未逐項展開
此內容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移民或財務建議;請依個人情況向合格專業人士確認。